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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下架通知怎麼辦?申請、回應與反通知流程

DMCA 下架先辨位置:權利人、平台、發布者
DMCA 通知涉及權利人、平台與內容發布者,應先確認自己在流程中的位置。

DMCA 下架是美國著作權法第 512 條的通知與移除機制。整理有效通知六要件、指定代理人寄送對象、回復通知四要件與十到十四個工作天的復原規則,加上 Google 疑難排解工具實際流程、屢次侵權帳號風險,以及台灣著作權法 90-4 以下的兩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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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下架是美國著作權法第 512 條建立的「通知與移除」機制:著作權人把一份符合法定要件的通知,寄給服務平台指定的代理人,平台迅速移除被指侵權的內容,換取金錢賠償責任的安全港保護。收到通知不等於被告,也不等於內容一定回不來。接下來該做什麼,取決於你在流程裡的位置:你是要求下架的權利人,還是被指侵權的內容提供者。

兩種身分的流程互為鏡像。權利人送出一份具備六個要件的通知,被指侵權的一方可以下架、補齊授權,或在內容屬於誤刪時提出回復通知(又稱反通知)。美國第 512(g)(2) 條的回復時程,適用於應使用者要求儲存在服務提供者系統的內容。服務提供者收到合規回復通知後,原則上在不少於十個、不超過十四個工作天內恢復內容,除非服務提供者的指定代理人在復原前收到原通知提出人的通知,表明其已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命令制止該使用者就該內容侵權。美國版權局的第 512 條資源頁把整套制度、頁內常見問題與官方範本放在公開頁面上,流程本身沒有神祕成分,重點在每個環節的文件要求與時限。

對台灣讀者來說,會遇到 DMCA 的場合主要與美國平台有關:Google 搜尋、Blogger、YouTube,或把網站託管在美國主機商上的服務。台灣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4 以下另有自己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免責機制,架構與美國法相似,時程與責任細節不同,兩套制度並行不悖。後段會把兩軌並列比較,說明什麼情況走哪一邊。

資料來源以官方一手文件為主:美國版權局的第 512 條資源頁與頁內常見問題、官方通知與反通知範本、Google 法律問題說明中心的著作權文件,以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著作權法條文,全部在 2026 年 9 月 19 日查閱。平台介面與產品政策會改版,法定要件與時程以條文和官方說明為準。涉及具體個案的法律判斷,建議諮詢律師。

DMCA 下架是什麼:用通知換免責的機制

美國著作權法第 512 條為四類線上服務提供者設定了責任上限,官方文件稱之為安全港。符合條件的服務提供者,就使用者運用服務造成的侵權行為,可以免於金錢賠償責任,交換條件是與著作權人合作,迅速移除侵權內容並滿足其他條件。換句話說,下架機制的驅動力並非法院命令,而是平台與權利人之間的一套交換:平台配合移除,換得賠償責任的保護傘。

制度本身持續在被檢視。版權局在 2020 年 5 月 21 日發布了針對第 512 條的專案報告,並把第 512 條的相關資源集中放在官方頁面上供大眾查閱。對一般使用者的意義在於:這套機制並非靜態條文,平台流程與官方指引會隨檢討結論與政策討論調整,任何送件或申訴動作,以官方現行說明的時間點為準,過去的經驗只能當參考。

版權局對 takedown 的定義寫得很白:著作權人向線上服務提供者提出的請求,要求把侵害其著作權作品的內容,從網站或其他線上服務上移除。這個定義裡的三個角色要分清楚:提出請求的著作權人、受理請求的服務提供者、以及內容的發布者。DMCA 通知寄到誰手上,決定了後續流程長什麼樣子,也決定了內容提供者該把回應文件寄到哪裡。

實務上受理這類通知的服務提供者有三種:網站代管與主機商、內容平台(例如 Blogger 與 YouTube),以及搜尋引擎。Google 在官方的 DMCA 說明頁寫明,接到明確的侵權通知後,回應方式包括移除疑似侵權的內容、禁止使用者存取該內容,或終止服務訂閱者帳戶。Google 也承諾在採取因應行動後,嘗試通知被指控侵權的一方或受影響網站的經營者,這是收件人後續能採取行動的起點。

有一個常見誤解值得先處理:服務提供者並沒有法律義務受理每一封通知。版權局在常見問題裡說明,服務提供者無論設於何處,從來不負有遵循下架通知的義務,遵循屬於自願行為,好處是取得在美國及特定其他國家的侵權責任限制。理解這一點,才能理解為什麼同一封通知寄給不同平台,結果可能不同:大型平台為了保有安全港,通常設有完整的受理與移除流程,版權局也預期大型服務提供者會比小型服務更快完成移除。

先確認你的位置:三種移除管道的差別

同一份 DMCA 通知,送到不同對象手上,造成的結果完全不同。動手申請或回應之前,先分清楚三種管道,才不會把力氣花在錯的地方。

第一種是主機商與網站代管服務。通知送到主機商手上,處理的標的是伺服器上的檔案與頁面,服務提供者可移除或停止他人存取被指侵權的內容,實際影響範圍取決於其處置。第二種是內容平台。以 Google 為例,收到有效侵權通知後會移除內容並發出警告,移除與警告的事實會納入帳號狀態評估。若明訂期間內有多筆成功申訴,使用者可能被限制使用帳戶。第三種是搜尋引擎。Google 收到通知後,移除的是搜尋結果中的特定網址,原始網站上的內容並不會被 Google 動到,Google 在說明中提到,在網頁搜尋等產品中,侵權內容移除後,搜尋結果會改為提供 Lumen 公布的通知書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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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移除的標的通知送達對象內容復原機制主要依據
主機商/網站代管伺服器上的檔案與頁面代管服務註冊的 DMCA 代理人反通知,不少於十個且不超過十四個工作天美國著作權法第 512 條
內容平台平台上被指侵權的內容平台的法律申訴系統或表單回復通知或申訴方撤銷聲明第 512 條加上平台自訂政策
Google 搜尋搜尋結果中的特定網址Google 法律問題疑難排解工具回復通知,送出後轉寄原申訴方第 512 條加上 Google 政策

表格的用意在定位,不在評比。權利人要讓侵權內容徹底消失,可以同時走主機與搜尋兩條路,因為只移除搜尋結果,原站內容仍然存在,換個網址或換個搜尋引擎還是找得到。站長反過來要先判斷自己被哪個管道命中:收到主機商信件,先確認哪些內容被移除或停止存取。收到 Google 搜尋移除通知,原站內容不會因此由 Google 刪除,受影響的是搜尋結果。兩種情境都應先確認被移除的標的與受理服務。

著作權屬地主義是跨國情境的底層規則。版權局明言著作權法有地域性,網站不是架在美國也一樣可以寄通知,若網站以美國使用者為目標,在美國法下可能構成侵權責任,遵循通知則能換取免責利益。Google 的說明也採同一邏輯:一般而言,只有在內容違反特定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時,才會從當地移除該內容或限制當地使用者存取。這也是為什麼台灣站長面對的常是美國法流程,而台灣法另有自己的軌道。

要求下架的一方:一份有效通知的六個要件

先看資格與前置條件。提出下架通知的主體是著作權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版權局常見問題給了兩個明確答案:送出下架通知前不需要先向版權局註冊著作權(美國作品的註冊要求影響的是之後提訴),也不需要聘請律師或任何人代辦,只要你本人是權利人或獲得授權,就可以自己寄。這兩點讓小型創作者與個人站長也能使用這套機制,成本門檻相當低。

門檻低不等於隨便寫。第 512 條對通知內容設有明確清單,版權局的原文是:通知要生效,必須實質包含下列資訊。拆成白話,六個要件如下。

  • 著作權人或授權代理人的簽名,實體或電子簽名都可以。
  • 主張被侵權的著作識別資訊。同一網站涉侵權的著作眾多時,可以提出一份代表清單,不必逐一列舉每件作品。
  • 被指侵權的內容識別資訊,加上足以讓服務提供者找到該內容的定位資訊。版權局在常見問題的例子講得直接:具體提供 URL 或列出侵權內容所在的頁面。
  • 著作權人或代理人的聯絡資訊,讓平台能把使用者的回應轉達給你。
  • 善意相信的聲明:聲明你善意相信,被申訴的使用方式未獲著作權人、其代理人或法律授權。
  • 準確性聲明:聲明通知中的資訊正確,且在偽證責任之下,聲明你有權代表著作權人行事。

「實質包含」四個字是實務重點。通知若欠缺部分要件,但已提供被主張侵權的著作、被指侵權的內容及足以聯絡提出者的資訊,服務提供者才須聯繫提出者或採取其他合理步驟,協助取得缺漏資訊。要件的設計邏輯可以這樣理解:簽名與聯絡資訊讓責任可以回溯,著作與內容的識別讓平台能精準執行,兩份聲明則把虛假申訴的法律責任綁在提出者身上。

虛假申訴的代價值得提出通知的人認真看待。版權局提醒,若明知而為重大不實陳述,也就是不實主張使用行為侵權,通知提出人可能就使用者與服務提供者因此遭受的損害、成本與律師費用負責。Google 在說明頁引用過一個案例:某公司提出侵權通知,要求移除受合理使用原則保護的線上內容,遭法院判決支付相關支出與律師費用,該公司後來同意賠償的金額超過 10 萬美元。對不確定是否構成侵權的邊界案例,先諮詢律師再送出通知,是 Google 自己給出的建議。

如果你的內容被整批抄到其他網站,處理順序建議先盤點再出手。若抄襲內容出現在內容農場或其他網站的多個頁面,先整理涉及的著作與各頁面的網址,可讓後續通知具備明確的識別與定位資訊。這時代表清單的設計就派得上用場:同一網站上涉侵權的多件著作,可以在一份通知裡以清單方式呈現,再搭配具體 URL 定位每一個侵權頁面,把多件侵權塞進同一份文件處理。

通知寄給誰:指定代理人與官方範本

通知的法定送達對象是服務提供者註冊的 DMCA 代理人。版權局的指示明確:把通知寄給 OSP 註冊的 DMCA 代理人,代理人資料可以在版權局的 DMCA 指定代理人目錄查到。目錄本身就是公開資料庫,網址是 dmca.copyright.gov,各服務註冊的受理窗口都能在裡面查到。版權局同時說明,提供快取、代管或連結服務而想主張安全港的服務提供者,必須向版權局註冊代理人,並在自家網站上公開代理人的聯絡資訊,常見位置是服務條款頁,也可以直接在站內搜尋 DMCA 這個詞。

這套註冊與公開義務,反過來看就是送件的檢查清單。找窗口時,目錄查一遍,站上服務條款再確認一遍,兩邊資訊一致就是可靠窗口。版權局對服務提供者側的描述也值得站長參考:想取得安全港,要指定受理 DMCA 通知的代理人並向版權局註冊,在網站公開提供該代理人的聯絡資訊,並在收到權利人的有效通知後迅速移除或停止存取被指侵權的內容。站長雖然多數時候站在內容發布者的位置,但若經營的服務讓他人上傳內容,自己也會落入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同樣需要這套窗口設計。

通知先找對窗口:服務對象、指定窗口、通知文件
寄送通知前,先核對服務提供者與受理窗口,再整理所需文件。

文件格式不必從零開始。版權局提供官方的下架通知範本,填好後寄到目標服務的代理人信箱即可。Google 等大型平台則以線上表單作為替代入口,送件時仍須提供第 512 條要求的資訊,線上入口不改變通知的法定要件。需要提醒的一點是,Google 在著作權常見問題中說明,為配合著作權法的規定,每次提出移除要求時都必須附上完整的著作權通知,前一次提過的資訊不會自動沿用到下一次,這是權利人重複申訴時常見的困擾來源。

收到通知的一方:先判斷,再行動

收到下架通知的第一個事實要放在最前面:通知不等於被告。版權局的常見問題給的答案相當直接,下架通知不代表你被起訴,若真的被訴,你會收到法院送達的文書。通知的功能是開啟平台上的移除程序,層級停在民事程序的前端,與訴訟之間還有相當距離。把通知當成文件處理事件,別當成情緒事件,是整個回應過程的基本原則。

判斷要從通知本身開始,檢查三個層面。第一層是形式:通知是否指認了具體的著作與具體的網址,有沒有聯絡資訊與兩份聲明。通知若欠缺部分法定資訊,仍已指明著作、被指侵權內容並留下足夠聯絡資訊時,服務提供者須聯繫提出者或採合理步驟補齊。第二層是實體:被指的內容是否確實不是你創作、或授權範圍不涵蓋當前的使用方式。授權檢查常見的盲點是授權範圍的時間、地域與載體限制,當年取得的使用權不一定涵蓋後來的新用途。第三層是抗辯空間:即使內容使用了他人著作,仍可能屬於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判斷有公認的分析框架。美國法下的四個因素:使用之目的與性質(是否具商業目的,或屬非營利教育目的)、原著作的性質、使用部分佔原著作的比例,以及使用方式對原著作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Google 的合理使用原則說明對四因素的解讀,著重在使用的轉化程度、原創性高低、引用比例與核心性,以及成品是否取代原始著作。四因素分析是法院認定用的框架,平台受理申訴時不會替你做完整的法律判斷,所以合理使用的主張要有心理準備:成立與否最終由法院決定,主張的成本不低。

還有一種移除根本沒有通知可收。版權局說明,若服務提供者移除內容的原因不是權利人的下架要求,而是侵權活動顯而易見的事實或情況,官方文件稱為 red flag knowledge,安全港條件並不要求它通知你。意思是明顯的侵權內容可能被平台直接下架,使用者未必會收到移除通知。站長的對策因此落在事前的內容治理:上稿前確認素材來源與授權範圍,比下架後再補救便宜得多。

另一種信件也要特別留意:信的重點放在另一個要求:移除內容的同時補上一條指定錨點的外部連結。這種信已經脫離 DMCA 的正常流程,真正的目的是取得連結,站上先前整理過假 DMCA 連結詐騙的識別方法與處理原則,遇到這類信件時先照那篇的檢查點走,不要在壓力下照單全收。

行動前把證據固定下來。通知全文與郵件標頭、被指內容的頁面快照、你自己的創作紀錄或授權文件,分別存檔。這些材料在三個時機會用到:向平台說明立場、與權利人協商撤銷,以及若對方真的提訴時交給律師。Google 的流程也印證這點:若 Google 收到有效的侵權通知,指出你的作品含有侵權內容,會移除該作品並向你發出警告,移除與警告的事實會納入帳號狀態評估,處理的痕跡值得從一開始就自己留一份。

回應之前先留證據:通知全文、頁面快照、授權紀錄
收到通知後,先分別保存通知全文、頁面快照及授權紀錄。

回應的兩條路:下架處理與回復通知

確認侵權成立時,最務實的路是處理內容。下架被指的素材、替換為自有或已授權的素材、整理站內授權紀錄,並回覆平台完成程序。自願處理後仍應保存移除與授權紀錄,供日後說明或提出申訴時使用。若同一批素材散布在多個頁面,順手全部清一遍,因為權利人下次可以直接就其他頁面再提通知,逐次處理的成本更高。

內容屬於誤刪時,Google 在著作權常見問題給出兩條路:直接向著作權聲明方要求撤銷申訴,或提交回復通知。前一條路的成本較低,Google 在屢次侵權政策頁也建議,使用者在向 Google 提出申訴前,先直接與申訴人聯絡,要求對方撤銷版權申訴或協商和解。申訴人向 Google 提出撤銷先前版權申訴的要求,Google 稱為撤銷聲明,會加以評估並視情況還原先前移除的內容。協商撤銷適合雙方關係還在、誤會成分高的情境,例如授權確實存在,只是對方不知道。

撤銷走不通或對方沒有回應時,回復通知是正式的法律程序。Google 對回復通知的定位依據是美國著作權法第 512(g)(2) 和 (3) 節,受影響網站的管理員或受影響內容的提供者可以提出。兩條路的差別在於後果:撤銷聲明由對方自願收回,回復通知則是把爭議拉回法律程序,Google 明白提醒,提出回復通知可能導致你與申訴方之間的法律訴訟,收到回復通知後,Google 會轉寄給原先提出版權侵害申訴的申訴方。選擇之前,先誠實評估自己對內容的權利基礎。

誤刪先評估兩條路:協商撤銷、回復通知
認為內容遭誤刪時,可評估協商撤銷與提出回復通知兩條路。

回復通知的四個要件與十到十四個工作天

回復通知和下架通知一樣,有法定的內容要件。版權局列出的項目,拆成白話是四件事。

  • 你的實體或電子簽名。
  • 被移除內容的識別,以及內容被移除前出現的位置。Google 對表單填寫的要求說得很具體:確切指明遭到移除或禁止存取的內容所在網址,或其他可識別該內容的專屬資訊。
  • 在偽證責任下的聲明:聲明你善意相信,該內容是因錯誤或誤認而被移除。
  • 你的聯絡資訊,加上同意聯邦法院管轄的聲明。住所在美國境外的提出人,同意的管轄法院是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的司法區,並同意接受原申訴方的送達。

第四個要件對台灣使用者最實際。同意管轄與同意送達的意思是,若對方依此在美國聯邦法院提訴,你已同意該聯邦法院的管轄,並同意接受原通知提出人或其代理人送達訴訟文書。這不代表你自動敗訴,但代表提出回復通知前,要理解自己正在把爭議放進另一個法域的司法程序。版權局的範本把這段聲明寫成現成文字,官方的反通知範本填完寄出即可,不必自己起草法律語言。

台灣使用者評估回復通知時,成本結構值得先攤開。文件本身用官方範本就能完成,真正的成本在後續:通知送出後,爭議進入對方熟悉的法域,若對方在美國提訴,你需要能應付聯邦法院程序的資源,或者接受不出席應訊的後果。內容的商業價值越高,這筆帳要算得越清楚。侵權事實明確時,重新創作或替換素材通常比程序對抗便宜。誤刪且授權證據完整時,回復通知才是對的工具。

時程是回復通知的核心規則。美國第 512(g)(2) 條針對應使用者要求儲存在服務提供者系統的內容規定:服務提供者收到合規的回復通知後,須在不少於十個、不超過十四個工作天內恢復內容存取,除非服務提供者的指定代理人在復原前收到原通知提出人的通知,表明其已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命令制止該使用者就該內容侵權。換句話說,十個工作天是最短等待期,十四個工作天是這項回復程序的最長處理期。Google 的補充說明列出兩種可提交的證明:對該使用者採取法院行動,或在符合受理資格時向美國著作權辦公室著作權賠償委員會提出索賠。未在 10 天內提供證據,Google 可在自家網站上恢復該內容。

權利人側要意識到反通知的份量。版權局提醒,收到回復通知時,服務提供者也會寄一份副本給你,讓你決定是否提起法院案件。若你相信回復通知錯誤、使用確實侵權,可以在聯邦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法院命令,符合受理資格時,也可以考慮版權局的著作權賠償委員會。它是聯邦法院之外的替代論壇,處理總額不超過 3 萬美元的著作權爭議,原則上不受理針對居住美國境外者的請求。兩個選項的成本結構差很多,訴訟與小額程序的取捨,值得與律師一起評估。

回復通知同樣有濫用的代價。明知而為重大不實陳述,主張內容是因錯誤或誤認而被移除,提出人可能就權利人與服務提供者因此遭受的損害、成本與律師費用負責。實務上的判斷基準可以簡化成一個問題:如果對方明天真的提告,你手上現有的授權文件、創作紀錄或授權金付款證明,能不能在法院支撐你的主張。答案模糊時,回復通知先緩一緩,把證據補齊再送,或先走撤銷協商。

在 Google 上實際送出:疑難排解工具的分流邏輯

Google 的法律申訴統一從依法檢舉內容說明頁與法律問題疑難排解工具進入。工具的流程設計是一連串分流:先選內容出現的產品(Google 搜尋、Blogger、Google 地圖、YouTube、Google 廣告等),再選檢舉原因,智慧財產類別下有版權、回復通知、規避手段、商標與仿冒商品等選項,選版權走侵權通知,選回復通知則是要求恢復先前被移除的內容。流程會依選擇展開對應的表單欄位。

分流規則有三個要點。第一,內容出現在多項 Google 產品時,每項產品要分別提交檢舉報告,一次檢舉不會自動覆蓋其他產品。第二,法律途徑與內容政策途徑互不替代,同一內容可以分別用兩種途徑檢舉,但報告要分開提交,政策檢舉不具備法律聲明的效力。第三,透過工具提交的著作權通知,通知仍須包含善意相信與準確性聲明,使用線上工具送件也不改變第 512 條的法定要件。

送出之後,Google 承諾在採取因應行動時嘗試通知被指控侵權的一方或受影響網站的經營者。要注意的是通知送達屬於「嘗試」,聯絡資訊過期或信件被歸入垃圾匣時,你不會因為沒收到信而中止流程,因此定期檢查網站登記信箱,以及網站管理工具的訊息,是被動接到通知之外的保險。產品之間的受理與通知細節可能不同,送件前以該產品的說明頁為準。

移除之後:Lumen、透明度報告與搜尋結果的痕跡

提出的法律通知可能被公開,送件前應留意資料公開的可能性。Google 為求資訊公開透明,可能會將收到的每份法律通知副本傳送給 Lumen,由其公布在網站上。Lumen 是哈佛法學院柏克曼網際網路與社會研究中心的獨立研究計畫,資料庫包含 Google 等多家公司自願提供的數百萬筆內容移除要求資料,供學界與業界研究線上內容供應情況。提交者的個人聯絡資訊,包括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和地址,會事先遮蓋。對權利人來說,送出通知前要有通知內容被公開檢視的心理準備。對被指侵權的站長來說,Lumen 反而是查證的資源:Lumen 資料庫可用來查詢是否有針對你網站的通知紀錄,核對申訴方與主張的著作。

另一個公開面是統計層。Google 可能會將通知中的相關資訊刊載到透明度報告的著作權移除專區,報告呈現版權擁有者與政府機關向 Google 提交的內容移除要求資料。搜尋結果的呈現也有痕跡:侵權內容從網頁搜尋移除後,該結果位置改為提供 Lumen 公布的通知書連結。對 SEO 來說,先核對被移除的網址與通知內容,再處理受影響的頁面。官方這段說明未交代其他頁面或整個網域的排名變化。

站長可先查看網站登記信箱,Google 表示採取因應行動後會嘗試通知被指控侵權者或受影響網站的經營者。若發現搜尋結果異常,先核對受影響網址與通知內容。其他網站監控方式,可參考站內的 Google Search Console 說明。

屢次侵權:帳號與求償的兩種風險

單次移除後,權利人仍可另行提訴。反覆發生時,風險會升級到帳號層級。制度來源是第 512 條對服務提供者的要求:必須採行並合理執行終止重複侵權者的政策。Google 的對應政策寫得具體:在明訂的時間內有多筆針對使用者提出的版權申訴皆申訴成功,使用者會被判定為屢次侵權者,可能被限制使用帳戶。什麼情況構成屢次違規、什麼情形會對帳戶採取行動,Google 說明因產品類型而異,沒有全產品統一的次數門檻。

Google 也把評估基準寫得公開:依據可取得的證據考量是否限制帳戶,包括版權持有人的侵權指控、爭議內容是否在很短的時間內便被移除,以及個別侵權情事或帳戶限制提出的申訴是否成功。三項證據對站長的啟示相當實際:接到通知後快速處理爭議內容,是清單裡少數能自己控制的變數,Google 表示,帳戶是否受限會依可取得的證據綜合考量。

帳號層級的後果比內容移除嚴重。Google 在多項服務中,會在適當情況下針對屢次侵權的帳戶終止帳戶使用權,對以 Google 服務經營內容或通訊的人,帳號終止的影響遠超過單一頁面下架。救濟途徑分兩層:針對個別申訴,若認定有誤或已取得授權,可提出回復通知;針對帳戶限制,可依 Google 屢次侵權者政策提供的申訴管道處理,Google 表示也會考量個別侵權情事或帳戶限制申訴的結果。

內容層級的風險也不能只看移除本身。Google 在著作權常見問題提醒:著作權擁有者可選擇提出侵權訴訟,以美國為例,著作權侵害行為的法定損害賠償金可達每件作品 15 萬美元,某些情況還會有刑事處分。這個數字的作用在於校準決策:爭議金額或商業利益越大,越應該把律師意見放進流程,表單與範本撐不起高額爭議。美國的小型爭議另有著作權賠償委員會的程序可選,處理上限是每案總額 3 萬美元,作為聯邦法院之外的替代論壇。

台灣站長的兩軌:DMCA 與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4 以下

台灣沒有名為 DMCA 的法律,但台灣站長與創作者仍可能需要用到它,例如你的內容放在美國平台上,或被託管於美國主機的網站重製。著作權法有地域性,對美國平台送件時,仍須確認主張權利的地區與服務受理方式。台灣自己的對應制度,在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4 到第 90 條之 12,章名是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架構與美國法相似:服務提供者配合移除,換取民事賠償責任的免除。

條文先把網路服務提供者分成四類:連線、快速存取、資訊儲存與搜尋服務提供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的定義,是透過所控制或營運的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搜尋服務提供者則是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的搜尋或連結服務者。要適用免責條款,服務提供者要先履行幾項義務,包括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以及公告接收通知文件的聯繫窗口資訊。義務的形式與美國法的安全港條件相互輝映:台灣法要求公告聯繫窗口,美國法要求向版權局註冊代理人並在站上公開。

移除與回復的時程,台灣條文寫得比美國法更具體。以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為例,免責條件包括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未直接自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以及經著作權人通知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涉有侵權的內容。使用者若認無侵權情事,得檢具回復通知文件要求回復。著作權人接獲回復通知後,要在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已對該使用者訴訟的證明,否則服務提供者至遲應於轉送回復通知的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回復內容。若無法回復,應事先告知使用者,或提供其他適當方式供使用者回復。對照美國法的不少於十個、不超過十四個工作天,兩邊的回復窗口相當接近,差別在台灣法以「次日起」起算,日期認定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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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項美國 DMCA(著作權法第 512 條)台灣(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4 至之 12)
通知對象向版權局註冊並在站上公開的指定代理人依第 90 條之 4 公告的聯繫窗口
通知形式六要件,實質包含即可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範應記載事項
移除時點迅速移除,時限未定固定天數,視服務類型與規模而定快速存取、資訊儲存與搜尋服務:經通知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涉有侵權的內容或相關資訊
回復機制應使用者要求儲存的內容:回復通知後不少於十個且不超過十四個工作天資訊儲存服務:回復通知文件,權利人十個工作日內未提訴訟證明則至遲十四個工作日回復。無法回復時,應事先告知使用者或提供其他適當方式供其回復
虛偽陳述責任明知而為重大不實陳述,可能負損害、成本與律師費責任故意或過失提出不實通知或回復通知,致人受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選擇送件管道時,應確認受理服務、主張權利的地區,以及該服務公告的受理方式。向 Google、YouTube 或美國主機商送件,可使用其著作權檢舉入口。若依台灣著作權法向台灣服務提供者提出通知,則送交其公告的聯繫窗口。跨國侵權兩邊並行處理並不衝突。條文引用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條文為準,通知文件的應記載事項,第 90 條之 12 授權主管機關以辦法另訂,實際送件前先確認現行規定。

把整套流程收攏成三句話。要下架別人的內容,備齊六要件,寄給指定代理人。被指侵權時,先判定通知效力與自己的權利基礎,再決定下架、協商撤銷或提回復通知。就美國法對使用者儲存內容的回復程序而言,十到十四個工作天是處理窗口。原通知提出人若已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命令制止該使用者就該內容侵權,且服務提供者的指定代理人在復原前收到通知,可阻止依該程序復原。Google 另列符合受理資格的著作權賠償委員會索賠,作為其服務可提交的證明。文件齊備再出手,程序之外的糾紛交給律師,這套機制就能為你所用,而不會反過來變成帳號與求償風險的來源。

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收到 DMCA 下架通知,代表我被起訴了嗎?
不代表。美國版權局的常見問題明確說明,下架通知不等於被起訴,真的被提起訴訟時,法院文書會直接送達。通知的作用只是啟動平台上的移除程序,你可以選擇處理內容、與對方協調撤銷,或依程序提出回復通知。
我想提出下架,需要先請律師或在美國註冊著作權嗎?
兩者都不需要。版權局說明送出通知前不必先完成著作權註冊,若屬美國作品,註冊要求影響的是之後在美國法院提起侵權訴訟的資格。也不必聘請律師代辦,權利人本人或獲得授權的人都能自己寄送。邊界案例仍建議先諮詢律師,因為不實主張有賠償風險。
下架通知要寄給誰?
受理文件的是服務提供者向美國版權局登記的指定代理人,這些窗口資料能在版權局的線上目錄查到。想主張安全港的相關服務提供者,須在自家網站公開代理人聯絡方式,服務條款頁是常見位置。Google 等平台另提供線上表單當受理入口。
回復通知送出後,內容多久會恢復?
美國法的十到十四個工作天,針對使用者要求服務提供者儲存的內容。合規回復通知送達後,如果復原前指定代理人沒有收到原申訴方已向法院起訴、請求禁止該使用者就涉案內容繼續侵權的通知,內容會在這段期間內恢復。Google 另補充,權利人符合受理資格時也可走著作權賠償委員會的索賠程序。若逾 10 天仍未提出證明,Google 可恢復其服務上的內容。台灣法下,若權利人未在十個工作日內提出訴訟證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從轉送回復通知的次日起,至遲十四個工作日讓內容回復。業者若無法復原,須先告知使用者或提供適當方式供其回復。
我明明有授權,為什麼內容還是被移除?
平台受理通知時不做完整的事實調查,權利人也可能不知道你已取得授權。Google 提供的方向有兩個:聯絡申訴方請求撤回,或依程序送出回復通知。平時把授權合約、付款證明與使用範圍留存完整,是這種情境下最有力的籌碼。
亂提下架或亂提回復通知會有什麼後果?
兩個方向都有責任。明知而為重大不實的侵權主張,提出方可能就對方的損害、支出與律師費負責,Google 引用的案例中,不當通知的提出方後來同意賠償超過 10 萬美元。回復通知若對誤刪一事作出明知且重大的不實陳述,也可能負賠償責任。台灣著作權法也有對應條文,故意或過失提出不實文件致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台灣網站可以用 DMCA 下架別人的內容嗎?
可以用,可依受理服務與權利主張的地區判斷,Google 搜尋、YouTube 與美國主機商都有各自的受理入口。若是向台灣的服務提供者提出,則依著作權法向其公告的聯繫窗口送出通知文件。跨國情境可能涉及不同地區的程序,具體案件的法律判斷宜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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